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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吳信等共329名原告,被告為經濟部及本公司法院名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重國字第3號2.事實發生日:104/12/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一、吳信等民眾向經濟部及本公司等單位提起民事及國賠訴訟案,今經訴訟代理人轉 知收受台南地方法院判決,其主文為本公司及經濟部應連帶損害賠償原告等人新 台幣168,170,000元。 其判決理由摘要如下: 1.中石化公司抗辯台鹼安順廠所生產之五氯酚之副產品為OCDD而非狹義之戴奧辛 TCDD,惟OCDD不能作為人體毒性判斷之依據。然中石化公司之抗辯僅偏執於 OCDD部分,忽略其於如PCDFS等戴奧辛之毒性影響,以偏概全,尚非可採。 2.原告等人血液中戴奧辛同源物分佈型態與其他焚化爐居民之分佈型態不同,應 非源自於城西焚化爐,且中石化公司未能舉出反證證明原告體內之高濃度戴奧 辛汙染卻非源自台鹼安順廠。 3.原告中罹患第二型糖尿病者,經以回溯性世代研究為鑑定方法所為流行病學上 之因果關係鑑定,其鑑定結果認為原告所罹患之第二型糖尿病與戴奧辛暴露有 一般之因果關係,中石化公司未能就個別之因果關係提出反證證明,可認原告 之健康權因此受有損害。二、惟本公司認該判決顯然對於疫學因果關係之理論與實務內容均有誤解,且有創設 侵權行為法則之情形,是不論於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上均有可爭之處,將與律師 討論因應對策後採取進一步行動。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請律師處理本案。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於委任律師研議後再行上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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